神圣罗马帝国的社会结构,贵族、市民及下层民众是如何划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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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圣罗马帝国是欧洲历史上的君主制国家,其社会结构是怎样的呢?接下来本站小编就给大家带来相关介绍,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神圣罗马帝国的社会,一如当时大多数欧洲国家,也是以农村和农业为主。1800年前后,仍有约85%的人口生活在农村。与乡村-农民阶层和城市下层以及中间阶层相对的,是人口占少数的社会上层,他们中的大多数是从农民的耕作中得到好处的人。属于这一以农民劳动成果为生的上流社会的有贵族、教士和一部分社会地位较高的资产者。

从法律的角度看,神圣罗马帝国的社会是一个等级社会。因为聚集在帝国议会的帝国等级是当权者,它们与法国的普通等级截然不同,是行使国家主权的,所以用它们来作社会分析并不合适,因此这里对等级只作一般性的介绍。

神圣罗马帝国的社会结构,贵族、市民及下层民众是如何划分的?

▲神圣罗马帝国皇帝腓特烈二世在巴勒莫

在帝国内,最为重要的阶层是贵族,其次是各类教会组织中的教士、城市和市镇中的市民,农民及城里的和乡下的下层百姓。关于教士及封侯主教的内容,笔者会在其他文章中具体论述,这里就先讲贵族、市民及下层民众。

神圣罗马帝国的贵族

在旧秩序里,神圣罗马帝国也像其他欧洲国家一样,贵族是居民中最为重要的、是统治的团体。和其他国家一样,贵族不是清一色的同类人,而是由多个阶层构成的。处于最高层也是影响最大的,非上层贵族莫属。他们是邦君及其家属,这些人是帝国议会里两个最为重要的议团的成员,有席位和表决权。这个社会金字塔的尖顶,是皇帝和他的朝廷,也就是说,是哈布斯堡家族和洛林-哈布斯堡家族的皇后、大公及其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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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于巴登-符腾堡州的霍亨索伦城堡

在他们之后是霍亨索伦、维特尔斯巴赫、韦蒂纳及韦尔夫这些大的王族,然后是符腾堡、巴登、黑森等中等邦国的邦君和小诸侯以及小公爵。最下面是直属于帝国的伯爵和领主家庭,他们可通过拥有联合票在帝国议会里占有席位。上层贵族,尤其是皇室和大的王族,在帝国的文化生活方面作为建筑的委托人,艺术、教育和科学的促进者起着重要的作用。

对上层贵族中最下层的成员来说,由于受到财力的限制,其发展自然也就勉为其难。这部分人与帝国骑士一起,构成了所谓的帝国贵族阶层,通过获得教会的受俸神职,他们以业主和赞助人的身份,出现在新的教会位置上。但帝国骑士已经属于贵族中的第二个阶层,即低等贵族。骑士等级约由350个家庭组成,它们分布在法兰肯、士瓦本和莱茵地区,与他们拥有的帝国直属领地一道,构成了低等贵族中地位最高的群体。此外,属于这一等级的还有乡村贵族,即那些臣服于领主,并大多在相应的领地议会里代表骑士等级的一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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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德意志贵族所组成的条顿骑士团

不过,在哈布斯堡世袭领地上也存在着领主等级,它虽然根据帝国法律不能算作上层贵族,因为它在帝国议会里既无席位也无表决权,但它有很多地产,实际上的权力如此之大,以至于可以将它视作高等的贵族(但不是上层贵族)。也正因为如此,对这些小邦领主来说,通过提升等级和获取哪怕一小块帝国土地,从而成为帝国贵族,显得既具有吸引力也值得去追求。

例如来自波希米亚的富有的高等贵族之家洛布科维茨,在17世纪时,购得了上普法尔茨极小的一个帝国庄园施特恩施泰因,因此进入了巴伐利亚集团,不久又在帝国议会中占有了席位和表决权。尽管这微小的帝国直属领地在经济上没有多少收益,与波希米亚领主们拥有的大片土地无法相比,但是有了它,就有可能上升为帝国的真正的上层贵族。取得这样的威望和地位,也让洛布科维茨一家付出很多,因为他们现在必须帮助偿还数量不少的帝国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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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画中的低等贵族家庭形象

贵族中第三个也是最下面的一个阶层,是官吏和文书贵族。这是指市民中那些爬上高位的人,他们因皇帝或邦君所赐的官职被封为贵族。还有一些是商人,他们因积聚了大量的财富而歇业在家,因而大多出钱去买一份田产,买一张贵族文书。也有的是通过联姻跻身贵族阶层,因此努力生儿育女、增加家庭人口和积累财富。图尔恩和塔克西斯、富格尔家就是很好的例子。他们先是作为富有的商人和企业主被授予贵族称号,然后进入低等贵族,最后通过等级的提升,甚至被纳入上层贵族。这一社会地位的提高,大多要经历几代才能完成。

像冯·普里尔迈尔男爵这样一个低等贵族和乡政领主,在短短的一代时间里,就从埃尔丁一个依附农民的孙子和一个由粮仓看守人变成雇工者的儿子,上升为乡政领主,以至巴伐利亚的“财政部长”,这种情况实属少见。这种情况只有通过接受良好的教育、忘我的勤奋和在耶稣会修士的帮助下才有可能出现。耶稣会曾为贫穷的男孩提供免费教育和承担生活费用。这些低等贵族和官吏贵族作为业主和艺术的促进者,在文化方面也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神圣罗马帝国的市民、农民和下层民众

像贵族和教士一样,市民层的构成也十分复杂,有像在汉堡和法兰克福大城市中的富有商人和银行家,也有在乡间小城市里的街头补鞋匠。是否属于市民,其标志是市民权。上层社会通常由大商人、银行家和药剂师与金匠行会中的头面人物构成,此外还有自由职业者(医生、公证员和律师)和公职人员,不过他们中的大多数并不是拥有市民权的真正市民。中等阶层由行会会员构成,他们地位的高低由从事的职业来划分,比如肉铺师傅地位高于面包师,最低的是补鞋匠和织亚麻工人。

他们的生活与行会息息相关,行会不仅负责他们的工作和收入,制定帮工、学徒和满师的规章制度,还关心鳏寡老人的社会福利。在天主教地区,它们常常同时具有类似于教会兄弟会的职能。这几个阶层为一种共同的、由教会主宰的市民文化和大众文化所浸润。18世纪下半叶,在地位和文化水平较高的市民阶层中产生了一种特殊的市民文化,这是在启蒙运动、市民阶层自身的道德观和一种新的自我意识的影响下形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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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圣罗马帝国农民犁地场景绘画

当时,人数更为众多的、对经济发展更为重要的等级是农民。除了比例极小的自由农民以外,其他农民都听命于封建领主,换言之,都属于领主的基本财产。领主们通常都有监管权和低级审判权。帝国内的土地租赁和使用方式各不相同。在不同的领地、不同的地区,有时甚至在一个领地内也有着差别。突出的是易北河左右两岸农民的地位差异。在西部,土地是用多种不同的租借方式租给农民的,但是,实际上这些方式的差异逐渐消失了。在此,农民尽管还得向领主缴纳捐税,有时还得服劳役,但是,在易北河西岸,大部分土地都成为农民自己的土地,通常世代继承耕种。农民的社会地位则是由他们农庄的大小决定的,也就是说,根据农庄的大小分成全农、半农、四一农或兼营他业的宅地农。有些地方还存在农奴制度,但从17世纪中叶起农民的役务普遍地缩小为缴纳捐税和服劳役,这种做法对全农一般不构成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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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北河畔的德累斯顿

在德意志易北河以东地区,大多数农民的情景要糟糕得多,那里仍然是领主家族的一统天下,农民是世袭的依附臣属。世袭臣属是与依附关系和不得迁徙义务连在一起的。与河西岸相比,捐税额可提高,服劳役的时间也可增加,人们的自由迁徙受到限制。此外,农民结婚须得到领主的许可,他们的孩子必须做雇工。还有,农民这一位置不可传给大儿子或小儿子,必须听命于领主。因此,这里的农民是为地主庄园卖命的私有臣属,这些庄园大多数都有可能发展成为赢利的大企业。

无论是在城市还是乡村,下层民众占的比例都很高。城里的下层民众是打短工的,18世纪时还有家庭手工业者和手工工场工人。此外有在家做手工活挣钱的寡妇,自己没有财产的手艺人、佣人、帮工、学徒,以及传统的“穷人”阶层,这是些老人、无工作能力的人、长期患病者、失业者、流浪者和乞丐。在乡村也存在下层民众,在饥荒和战争期间数量上升得特别快。例如在1735年,帝国自由城市奥格斯堡的下层民众数量占了全城居民的39%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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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画中的下层市民形象

在农村,除了“穷人”以外,所谓的无房者和借住房客也属于下层民众。他们用打短工的方式维持生计。此外还有雇工,即住在领主庄园里的雇农和女仆。一些研究表明,这些雇工大多是农民的没有继承机会的儿子或女儿,他们必须在他人的庄园里干几年活,为自己今后的生活攒一点钱。乡村下层民众中地位较高者,是宅地农、少地小农和有一处小家产的人。这些人有自己的带有院落的房屋,有一点属于自己财产的可耕地,但为了维持生计,还得另外去干一些活,比如作为乡村中的手艺人或打短工。在18世纪下半叶,这类少地小农和兼做其他副业的农民数量特别大。

参考资料:

Weis,Eberhard:Gesellschaftsstrukturen und Gesellschaftsentwicklung in der frühen Neuzeit. In: Bosl,Karl/Weis,Eberhard: Die Gesellschaft in Deutschland,Bd. 1. München 1976,S. 131-141.

Weis,Gesellschaftsstrukturen,Bd. 1,S. 136f.

Weis,Gesellschaftsstrukturen,Bd.1,S.136f.;Hartmann,Reichskreis,S.19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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