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共同体和欧盟 欧洲共同体成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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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共同体是包括欧洲煤钢联营、欧洲原子能联营和欧洲经济共同体,外文名叫做European Community,简称欧共体,成立时间1967年7月1日,主要国家是欧洲各国。

欧洲共同体和欧盟 欧洲共同体成立时间

简介

欧洲共同体是包括欧洲煤钢联营、欧洲原子能联营和欧洲经济共同体(共同市场),其中以欧洲经济共同体最为重要。1950年5月,法国外长罗贝尔·舒曼建议把法国和西德的煤钢生产置于一个“超国家”机构领导之下。1951年4月18日,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和卢森堡六国根据“舒曼计划”在巴黎签订《欧洲煤钢联营条约》,决定建立煤钢的共同市场。1952年7月25日该条约生效。1957年3月25日,六国又在罗马签订了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和建立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统称罗马条约)。条约于1958年1月1日生效。

2009年12月生效的《里斯本条约》废止了“欧洲共同体”,其地位和职权由欧盟承接。

历史

欧洲联盟的建立源于《马斯特里赫特条约》。该条约1992年2月7日订立,1993年11月1日生效,以《单一欧州法案》(Single European Act)及《欧洲联盟神圣宣言》(Solemn Declaration on European Union)为基础。欧盟取代欧洲各大共同体后,撤销了欧盟三支柱之一的欧洲经济共同体,并把它易名为“欧洲共同体”。欧盟成立后,雅克·德洛尔从原欧洲经济共同体短暂过渡为首任欧洲委员会主席,其后雅克·桑特于1994年继任。只有欧洲各大共同体、欧洲经济共同体、欧洲煤钢共同体及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拥有法人资格。

欧盟三支柱中,只有第一支柱──欧洲共同体奉行超国家主义的原则,跨国运作。欧盟的支柱体系造就欧洲加强领域合作,毋须依靠各国领袖赋予超国家机构大量权力。支柱体系把欧盟划分如下:欧洲经济共同体原有的权限纳入共同体支柱,司法与内政(Justice and Home Affairs,简称JHA)引入为新支柱,而欧洲政治合作成为第二支柱(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

欧洲经济共同体的机构转为欧盟的机构,但支柱间的机构各有不同职能。委员会、议会及法院主要从第二、三支柱分拆出来,而议会专责会议事务。这可见于机构的名称,理事会正式为“欧洲联盟理事会”,而议会正式为“欧洲共同体委员会”。因此,这些新领域建基于政府间一致的协议,而非多数表决制(政府间主义),以及奉行超国家民主制度的独立机构。

然而,《马斯特里赫特条约》订立以后,议会获得更大职能。条约引入了共同决议程序(codecision procedure),赋予议会在共同体事务上和理事会同等的立法权。超国家机构拥有更大权力,而理事会以有效多数表决制(Qualified Majority Voting)运作,共同体支柱因此形同联邦制那样的决策方式。

《阿姆斯特丹条约》将原由司法与内政支柱负责的个人自由流动(如签证、非法移民、庇护)事务,转移至欧洲共同体(司法与内政因而更名为刑事方面的警察和司法合作;Police and Judicial Co-operation in Criminal Matters,简称PJCC)。另外,《阿姆斯特丹条约》及《尼斯条约》把共同决议程序扩展至几乎所有政策领域,比如议会在共同体内享有和理事会同等的权力。

创设欧洲煤钢共同体(欧洲各大共同体的三大共同体之一)的《巴黎条约》,生效期限为50年,及至2002年失效(由于是首个条约,绝无仅有地订立了期限),但各方没设法延长其授权。反观《尼斯条约》,某些内容则过渡到《罗马条约》,其作用得以延续到共同体的职权范围内,成为欧洲经济共同体的一部分。

《里斯本条约》生效后,支柱体系不复存在,欧洲共同体支柱的法人地位转移至新筹组的欧盟。《欧洲宪法》曾提及有关建议,但在2005年不获承认。

两次扩大

在二战结束后不久的1952年,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和卢森堡六国组建了欧洲煤钢共同体。

1958年又建立了欧洲经济共同体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

1965年4月8日,六国签署了布鲁塞尔条约,上述三个共同体机构融为一体,统称欧洲共同体。

此后,欧洲共同体经历了两次扩大。

1973年,英国、丹麦和爱尔兰加盟,

1981年1月1日,希腊成为欧共体第10个成员,

1986年1月1日,葡萄牙和西班牙加盟,欧共体成员国增至12个。

创建宗旨

①取消各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壁垒;

②建立一个单一的对非成员国的商业政策;

③最终协调成员国之间的运输系统、农业政策和一般经济政策;

④取消私人和政府所采取的限制自由竞争的措施;

⑤保证成员国之间劳动力、资本和工商企业家的流动性。

建立原因

①西欧有着共同的文化遗产和心理认同感,经济发展水平相近,曾经是世界上最先进的地区,具备一定的联合基础。

②近代以来,各国冲突了战争连绵不断,西欧各国人民渴望和平和统一。

③二战后西欧地位一落千丈,受到苏美两个超级大国的威胁和控制。

④西欧有识之士认识到,只有消除仇恨和战争,走联合发展道路,最终实现欧洲的统一,才能重塑昔日辉煌。

⑤西欧两个大陆宿敌法德和解,为欧洲联合奠定了基础。

⑥为了维护自身的安全和利益。

⑦随着经济的发展,西欧国家之间的联系日益密切。

成员

欧共体创始国为法国、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和卢森堡6国。

1973年,丹麦、爱尔兰和英国加入欧共体,

1981年,希腊加入欧共体。1986年,西班牙和葡萄牙加入欧共体。

1992年12月召开的欧共体爱丁堡首相会议决定,

从1993年起开始与奥地利、瑞典、芬兰并稍后与挪威就其加入欧共体的问题进行正式谈判。

1993年10月29日,欧共体布鲁塞尔特别首脑会议计划于1994年3月1日前结束谈判,以使4国得以于1995年1月1日加入欧共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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